解读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上)

2008-12-22 15:05:27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近年来,每到森林防火期,国家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都会派出工作组,明察暗访,发现并及时责令整改火灾隐患,收到良好成效。如今,检查监督的举措也被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标志着森林防火工作不再是简单地预防森林火灾,而是向日常林火管理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条例》修订“赶时髦”也重实用
  现行《条例》第8条: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修订后的《条例》第6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改革开放近20年,中国在变,林业在变,可《条例》却始终没变,一些条款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承包、租赁等已经成为森林经营的主要模式之一。修订后的《条例》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防火责任,并新增了对经营单位和个人防火义务的规定。
  此外,还增加了鼓励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和航空护林等新生事物、先进技术的内容。
  《条例》的修订既“赶时髦”,也重实用,实实在在地下决心解决森林防火经费落实难问题。修订后的《条例》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森林防火经费从何而来,一直是困扰地方森林防火部门的问题。虽然《森林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但经费落实问题却常常被避重就轻。由此造成我国很多地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落后陈旧、森林防火队伍不稳定等一系列沉疴。
  2001年4月14日,全国重点省区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现场会议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提出了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五条标准。其中提到,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如今,这两条标准也被写入修订后的《条例》,经费的保障对于我国森林防火事业来说无异于久旱逢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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